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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创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颍州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阜阳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客商(含阜阳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本区投资成功的,按本办法对引荐者实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达到节能减排要求,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已正常生产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除外);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分割出让产权,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专业市场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商贸流通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饮食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新建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计算;
  (二)新建大型专业市场、商贸流通、饮食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计算,单个项目奖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阜阳市外资金参与我区企业改组改制用于工业项目投资的,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5万元,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3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8万元。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一年奖励一次,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奖金。
  (二)引荐者的奖金,内资项目以人民币兑现,外资项目按区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兑现。
  (三)对拟奖励项目的引荐者,上报市招商办汇总后统一将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在《阜阳日报》上予以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兑现奖励。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有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第七条 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对引荐者进行进行奖励: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我区完成税务登记;
  (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约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八条 引荐者资格确认
  (一)引荐者应到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颍州区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后交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因最初引进时未进行备案登记引起的争议,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自行解决。
  (二)引荐者原则上确认为第一次牵线搭桥并全程跟踪服务的单位(个人);确属多家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登记表》时,提供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或相关引荐个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意见书。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
  (一)引荐者应向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年检证明、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外方股东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企业的印章;
  2、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3、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设备的,应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4、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提供产权证明;
  5、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认证数量不超过总认证数的25%;
  6、与我区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的证明。
  (二)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认证小组,对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核实认证,确认引进资金数量,核定奖金数额,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颍州区原有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